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覃某。因本案,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,同年4月7日被逮捕。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。
辩护人孙圳,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控辩意见
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〔2016〕某某号起诉书指控:2016年1月6日、2016年1月11日,被告人覃某先后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1600元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被告人覃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,承认控罪,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。辩护人提出坦白认罪、主观恶性不大、赔偿谅解的辩护意见。
审理认定
本院适用速裁程序,经开庭审理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。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,其有坦白、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。
判决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覃某犯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(缓刑考验期限,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、副本二份。
审判员林根志
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
书记员王冰